关于我们 | 备案地址 | 竞价系统 | 联系方式 | 友情链接 | 1、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| 2、中国政府采购网 | 后台管理 | 华真服务器 | 专家抽取系统 | 版权所有
版权所有: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: 闽ICP备18022843号-1
技术支持:
项目名称:金峰镇市政公园冰心铸铜雕塑及石雕项目
项目编号:FJHZ-2019085
项目联系方式:
项目联系人:小胡
项目联系电话:0591-38165630
采购单位联系方式:
采购单位:长乐区金峰镇人民政府
采购单位地址: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港路
采购单位联系方式:郑主任13960875385
代理机构联系方式:
代理机构: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
代理机构联系人:小胡0591-38165630
代理机构地址: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21号钱隆汇金中心2号楼510
一、采购项目的名称、数量、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:
招标内容一览表
货币单位:人民币元
合同包 |
服务名称 |
技术参数内容 |
数量 |
合同包 预算 |
投标保证金 |
1 |
金峰镇市政公园冰心铸铜雕塑及石雕项目 |
具体详见邀请招标文件第三章“招标内容及要求” |
1项 |
938857 |
18777 |
二、供应商资格要求:
(1)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本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;
(2)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若为三证合一的,应提供有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)。
(3)财务状况报告:提供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(包括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);或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(附开户许可证)。
(4)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: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(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)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。
(5)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: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(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)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。
(6)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。
(7)由于2018年8月1日起检察机关不再提供无行贿犯罪告知函查询,如投标人无法开具无行贿犯罪告知函的,投标人必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说明或承诺函(格式自拟)。
(8)信用信息查询:根据财库〔2016〕125号文件规定,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,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,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,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和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(均须注明网址)。
(9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。
(10)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注: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,所有文件应是最新(有效)、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,复印件应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,原件备查。
三、投标截止时间:
2019年12月17日 09:10
四、开标日期和地点:
开标时间:2019年12月17日 09:10
开标地点: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人民政府(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港路)开标大厅
五、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:
获取招标文件时间:2019年11月25日 12:30 至 2019年12月02日 17:30(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)
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: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21号钱隆汇金中心2号楼510
六、获取文件方式和售价:
预算金额:93.8857 万元(人民币)
获取文件的方式或事项:凡有意参加投标者,以招标公告时间为准,每日上午8:30时至12:00时,下午14:30时至17:30时(北京时间,下同),在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(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21号钱隆汇金中心2号楼510)购买招标文件,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。 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以下材料: (1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 (2)法定代表人授权书(附: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)。 注:以上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未带齐相关材料,我司将不予发售招标文件。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应填写《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》,方为有效报名。
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:200.0 (元)
七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:
详见邀请招标文件
八、其它补充事宜
1、受长乐区金峰镇人民政府委托,对金峰镇市政公园冰心铸铜雕塑及石雕项目进行邀请招标,现邀请福建正广雕塑设计院有限公司、泉州城磊雕刻有限公司、福建省中闽建工雕塑有限公司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。
2、开户行: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
账号:5919 0615 1310 806
开户名: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
3、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。